新婚姻法案例纠纷解读-听法官讲新婚姻法(309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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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案例纠纷解读听法官讲新婚姻法》以现实生活中的婚姻纠纷案例作分析,将婚姻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分门别类,按照“提出问题—如何处理—为何这样处理—实际怎样处理—处理依据—此类问题处理的练习”的思路,通过问题焦点、具体案例、权威建议、原因分析、证据指导、文书样本、答辩预测、诉讼技巧、案件展望、核心法词、法规依据、关联案例的编排结构来向广大读者讲解、剖析新婚姻法律知识,着重分析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关系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特别是针对新婚姻法,对相关案例做出了独到的讲解。
刘泽邦,男,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央民族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自硕士毕业后,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十余年,并潜心研究与婚姻法相关的法律问题,理论功底扎实,经验丰富全面,现已在《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审判前沿》、《法律适用》和《北京日报》等报刊发表论文、调研报告、案例数十篇。
《新婚姻法案例纠纷解读 听法官讲新婚姻法》以作者工作经历为切入点,以法院审理案件为主要视角,以婚姻当事人的换位思考路径为基本角度,以婚姻中常见问题及主要疑难事例为依托,对婚姻纠纷进行了透彻的讲解,为在爱情和婚姻中遭遇难题的读者们提供了有益而帮助。
第一节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能否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法律焦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能否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在法律上主要涉及法院处理此类的法定条件。 现实案例 丁晓龙(化名)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王雪丽(化名)女,1973年11月25日出生。二人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丁晓龙在乡里所办的砖厂上班,王雪丽在家务农。1998年4月17日生育一子。二人的生活一直平静有序。 2011年春忙时,王雪丽在从田地回家的途中,不慎调入沟里。后被人发现送进医院,被诊断为右腿胫骨粉碎性骨折。住院前期,丁晓龙积极配合王雪丽治疗,用去了大约4万元左右。2011年7月王雪丽出院回家养病。2011年9月到医院复查时,医生告诉丁晓龙依据王雪丽的病情,过些日子还需要二次手术,大约还需要几万元。丁晓龙得知此消息后对王雪丽加以隐瞒,告诉王雪丽没事了,回家养着就行。后来王雪丽的父母到医院了解后,要求丁晓龙继续为王雪丽看病治疗。丁晓龙拒绝再为王雪丽治病。丁晓龙和王雪丽尚有5万元存款,由丁晓龙实际控制;宅基地上房屋10间。眼看离二次手术的时间越来越近,王雪丽打算拿回自己婚后属于自己的财产继续治疗,她该如何处理。 那么,王雪丽能否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其与丁晓龙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建议 王雪丽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其与丁晓龙的夫妻共同财产,取得属于自己的财产,继续治疗。 法律讲解 在传统的司法实践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是不会支持的。主要是因为为了夫妻婚姻关系的稳定,只有夫妻二人起诉离婚,法院才会一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但现实生活中,一方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会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或在另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等。此时如果相关行为进行制止将会使另一方的财产利益受到极大损害,或者使另一方的生命、健康受到极大影响。基于此,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当上述情形出现时,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也可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王雪丽由于摔伤而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但丁晓龙拒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所以王雪丽可以诉至法院请求分割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提醒 婚姻法解释三的上述规定,突破之前司法实践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无法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限制。非常有利于在特殊情形下,一方权益的保护。需要注意的是,此时起诉方虽并不要求离婚,说明其对婚姻还抱有希望,而此类诉讼可能会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应持有一种以诉讼促使对方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妥的心态,如果对方确有悔改之意,并拿出行动,无需坚持诉讼。 证据提示 王雪丽和丁晓龙的结婚证,用以证明二人的夫妻关系;王雪丽的诊断治疗证明,用以证明其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存款证明和宅基地使用权证明,用以证明双方共同财产。 文书提示 起诉书、证据目录。 答辩预测 丁晓龙可能会以自己并未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等进行答辩。 诉讼技巧 在审理过程中,如果丁晓龙以上述理由答辩,应让法院主持由丁晓龙取出钱款向医院预交医疗费。 案件展望 法院应回支持王雪丽的请求。 裁判设想 法院应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判决:依法分割五万元存款和宅基上的十间房屋。 核心法词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一部分婚姻家庭财产 第一章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能否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第二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 第三节已完稿尚未出版的长篇小说在离婚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节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节汽车、昂贵首饰和手表是否属于个人生活用品 第六节父母在双方婚后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节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 第八节婚前一方向他人的借款,婚后另一方是否有偿还的义务 第九节离婚时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该财产,应如何请求分割 第十节离婚时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以及一方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如何分割 第十一节夫妻离婚时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如何处理 第十二节一方以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方案不公平为由能否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三节婚前一方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公房,另一方是否可以主张权利 第十四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债务如何处理 第十五节离婚时对婚内购买的人身保险如何分割 第十六节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债务的处理结果能否对抗第三人 第二章夫妻个人财产 第一节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节一方婚前开始继承,但未实际取得,婚后才实际取得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章夫妻财产约定 第一节夫妻财产约定不以书面形式进行是否有效 第二节夫妻之间的分别财产制能否对抗夫妻之间的相互抚养义务 第三节丈夫出具给妻子的欠条是否有效 第四节夫妻离婚时是否可以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 第五节依据当地习俗给付彩礼后,双方未能登记结婚的,能否索回彩礼 第二部分婚姻效力 第一章有效婚姻 第一节养兄妹之间能否登记结婚 第二节女方与服刑期间的男友能否登记结婚 第三节石女能否登记结婚 第四节本人与表侄女能否登记结婚 第五节西藏女友未满二十周岁能否领取结婚证 第六节留学国外的中国公民能否所留学国家办理登记结婚手续 第七节未达婚龄举行结婚仪式,之后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效力如何认定 …… 第二章无效婚姻 第三章可撤销婚姻 第四章婚姻解除 第三部分子女抚养 第一章婚生子抚养 第二章非婚生子抚养 第三章养子女抚养 第四章继子女抚养 第四部分涉外婚姻 第一章涉外婚姻 第二章相关规定和文件 第五部分同居及其他 第一章同居 第二章其他 附录文书样式